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...

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1〕13号
2011-07-05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516效力状态: 有效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海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成文日期: 2011年03月01日
标 题: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
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11〕13号发布日期: 2011年07月05日

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1〕13号

各市、县(市)财政局,国家税务局,地方税务局;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;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、稽查局;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:

现将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0〕107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海关

财政厅

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

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

二○一一年三月一日

文件下载:

2011-7-5桂财税〔2011〕13号转发 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~1.doc

立即登录